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57号
原告乔怀斌,男,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田宇东,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梁士钦,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怀斌与被告梁士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怀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怀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怀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怀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程延涛
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褚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