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云与关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4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关某,男,汉族,成年,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燕晓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