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民与段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4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赵春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段毅,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民与被告段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所欠全部轮胎款,原告赵春民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春民负担。

审判员  程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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