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莘振乾,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郑毅,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周俭叶,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莘振乾诉被告周俭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莘振乾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振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振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莘振乾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