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龙与被告陈伟利、薛占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3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张建龙,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陈伟利,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薛占国,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陈伟利的丈夫。(据诉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龙与被告陈伟利、薛占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张建龙于2015年3月5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缓减免手续,多次通知后原告张建龙距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龙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亦未办理减缓免,本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红涛

审 判 员  王根虎

人民陪审员  任 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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