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姚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根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