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与崔春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3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8号

原告王海军,又名王妮,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崔春见,又名崔洪海,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崔春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周松道

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褚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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