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8号
原告王海军,又名王妮,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崔春见,又名崔洪海,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崔春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周松道
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褚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