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岩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