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王平,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段静邦,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公民个人代理,特别代理。
被告陈红星,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任伟,男,住洛阳市栾川县,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陈红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常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