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刘新录,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栾川县合峪镇孤山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韩建立,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据诉状内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录与被告栾川县合峪镇孤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录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新录负担。
审判员 刘红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