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介冬丽,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周革远,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占波,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冬丽与被告杨占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冬丽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介冬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冬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00元,撤诉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介冬丽负担。
审判员 王根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