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介冬丽与被告杨占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2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介冬丽,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周革远,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占波,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冬丽与被告杨占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冬丽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介冬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冬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00元,撤诉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介冬丽负担。

审判员  王根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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