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素玲与王新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2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欧阳素玲,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贾东喜,男,47岁,住洛阳市洛龙区,系原告丈夫,特别代理。

被告王新丽,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素玲与被告王新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素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素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素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欧阳素玲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常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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