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32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宏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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