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漯河田塬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艳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川,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漯河田塬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塬文具公司)诉被告陈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塬文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塬文具公司诉称,被告陈川是原告的文具区域代理商,后因被告陈川不及时与原告结算,原被告解除区域代理关系,被告陈川不再做原告的区域代理商,原被告经结算,被告陈川共欠原告165000元。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陈川保证33个月内把165000元欠款还清,被告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被告若任何一个月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将被告剩余欠款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陈川还过一次款5000元,下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川偿还原告160000元欠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漯河田塬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乙方陈川。甲乙双方经结算,就乙方欠甲方钱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截止2013年6月25日共欠甲方人民币壹拾陆万伍千元正(165000元)。2、乙方保证33个月把上述欠款还清,乙方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千元(5000元)。每月月底(30号前)汇款。…3、乙方若任何一月不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将乙方剩余欠款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4、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地,即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6、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加盖漯河田塬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陈川签字并捺指印。原告主张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后,被告陈川还了5000元欠款,下余款项一直未偿还。
另查明,被告陈川于2015年4月8日下午三点到庭,本院对其进行了询问,被告陈川陈述称,己收到法院传票,但在来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未能准时到庭;被告陈川对原告田塬文具公司提交的双方2013年6月25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真实性认可,并认可该协议书的签名其本人所写,指印系其所捺,被告陈川认可该还款协议签订后其己经偿还5000元,下余160000元未偿还,其愿意分期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在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陈川偿还欠款5000元,双方对此事实均认可,本院对于被告陈川下欠原告田塬文具公司160000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16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田塬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欠款1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陈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松涛
审判员 常 丽
审判员 代雅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宛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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