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群与文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10:57:48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1045号 |
原告陈明群,女,1984年5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章,男,1989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明群诉被告文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谢运东独任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群诉称,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12年11月5日生育一女文×。由于婚后被告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且欺骗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文章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如坚持离婚,则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明群与被告文章于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5日生育一女文×。现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原、被告虽为琐事纠纷,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明群与被告文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明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运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祝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