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23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27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万新,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留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刘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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