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465号
原告熊红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张选平,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红军与被告张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红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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