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涛,男,1985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郑钦,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兰,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
上诉人臧涛与被上诉人李秀兰健康权纠纷一案,臧涛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臧涛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臧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臧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臧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闫文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若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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