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振国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22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金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国,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振国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郭振国于2014年7月2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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