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钦田与被上诉人平湖加望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22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钦田,男,1962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金锋,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加望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钦田因与被上诉人平湖加望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平湖加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武钦田返还迈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号为浙FQ9119)。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武钦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钦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盛立贞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鹿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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