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笃华,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彦,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子明,男,1954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敬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邑力达商砼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景彦、原审被告张子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王景彦于2014年8月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夏邑力达商砼公司、张子明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43356.9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夏邑力达商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邑力达商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笃华、王玉印,被上诉人王景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旭,原审被告张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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