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立功,男,1944年7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超雷,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立功、原审被告王超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0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没有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催交后,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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