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燕与朱余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10:57:04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1026号 |
原告张福燕,女,1986年7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余洪,男,33岁。 原告张福燕诉被告朱余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福燕诉称,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初6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7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8年7月11日生育一子朱××。由于双发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于2011年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朱余洪辩称,双方属本村邻队,从小就认识。婚后感情甜蜜,并生育一子。感情没有破裂,并考虑离婚对孩子不利,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8月初6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7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8年7月11日生育一子朱××。现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原、被告虽为琐事纠纷,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福燕与被告朱余洪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福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运东 审 判 员 张泽普 人民陪审员 邬昌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祝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