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保祥因与被上诉人孟小彪、原审被告程红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2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保祥,男,1967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小彪,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红领,男,1972年6月9日出生。
上诉人程保祥因与被上诉人孟小彪、原审被告程红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孟小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程红领、程保祥支付工费25874元。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程保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保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桥、被上诉人孟小彪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原审被告程红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保祥以其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保祥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保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程保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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