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朋与被上诉人张英、刘权、刘威、刘广银、孟兰英及原审被告王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2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朋,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翔,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权,男,1991年9月9日出生,系死者刘某某长子。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威,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系死者刘某某次子。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银,男,1938年6月1日出生,系死者刘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兰英,女,1937年7月4日出生,系死者刘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永亮,男,1962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恩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朋因与被上诉人张英、刘权、刘威、刘广银、孟兰英及原审被告王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朋及委托代理人王翔,被上诉人张英、刘权、刘威、刘广银、孟兰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练柱才,原审被告王永亮的委托代理人吕恩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朋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朋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王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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