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2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男孩由王某某抚养,由曹某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王某某所有,嫁妆归还王某某,孩子看病费用由曹某某承担。该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曹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十智,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若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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