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狄芬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2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
负责人宋忠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结盟,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芬奇,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狄芬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狄芬奇之夫梁建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结盟,被上诉人狄芬奇的委托代理人高罡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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