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民,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春红,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陈建民之妻。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志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建国因与被申请人陈建民、谢春红返还原物、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建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陈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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