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0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忠良,又名赵中良,男,193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旭东,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恒雪,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赵忠良因与被申请人曹恒雪、邱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借给曹恒雪的9万元系二被申请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借给曹恒雪的9万元系二被申请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的问题。在二被申请人离婚案件的调解笔录中,曹恒雪和邱旭东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务,曹恒雪辩称在该调解过程中曾向法院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但曹恒雪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曹恒雪持有邱旭东等三人的贷款还款单据及还款短信不能充分证明其向赵忠良所借的9万元借款是用于归还邱旭东在银行的借款。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忠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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