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华与任向峰及原审被告李世喜、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华,女,194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自伟,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向峰,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
一审被告:李世喜,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自由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1489号。
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健,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赵小华因与被申请人任向峰及原审被告李世喜、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小华申请再审称:其住院期间使用的泮托拉唑钠针系治疗其骨折的必须用药,故该项费用1649.56元应由被申请人任向峰承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驻马店泽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意见书评定意见(三)载明,申请人赵小华住院期间使用的药物泮托拉唑纳针对治疗肋骨骨折指征不明确,故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任向峰不负担该项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赵小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小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晓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