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知勤与被上诉人张战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19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知勤,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战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史知勤因与被上诉人张战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知勤,被上诉人张战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4月,史知勤需建房,经同村村民史某某介绍,张战场承揽了该建房工程,房屋竣工后,经结算史知勤欠建房款12800元,但张战场为史知勤所建房屋尚有部分工程没有及时修补完工。
原审法院认为,张战场承建史知勤的房屋,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支付价款,双方对工程价款有异议,结合介绍人史某某证言,应认定为史知勤欠款数额为12800元,对于张战场未完工部分根据双方发生矛盾实际情况,张战场已无法进场施工,该未完工部分酌定为需支付工钱1000元,应从12800元中扣除,史知勤还应支付张战场建房款11800元,对于史知勤辩称房屋照白问题,史知勤无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双方有此约定,故对史知勤此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史知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战场建房工程款11800元;二、驳回张战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史知勤负担。
上诉人史知勤上诉称:2014年4月份,被上诉人张战场承建上诉人史知勤的楼房,因建房工程量和建房费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后被上诉人张战场起诉上诉人追要建房款,在一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已查明,照白没有干,但在11800元的建房款判决中没有扣除照白费2800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史知勤要求扣除照白费的诉请。
被上诉人张战场答辩称,当时建房时,没有说照白,上诉人史知勤要求扣除照白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房中间介绍人史某某原审已出庭作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史知勤要求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扣除2800元的照白费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焦点没有异议和补充,二审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史知勤上诉要求,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扣除照白费2800元,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史知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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