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周玉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英才,男,1934年8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刘西社,男,现年41岁。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夏邑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朱英才,原审被告刘西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朱英才于2014年12月12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大地财险夏邑营销服务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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