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文喜,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学礼,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金海(焦铁桩),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献光(焦鹏),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
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桂芳,西平县司法局蔡寨司法所职员。
再审申请人祝文喜因与被申请人张学礼、焦金海、焦献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祝文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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