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玉环,女,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富润,男,汉族,1946年12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军伟因与被申请人卜玉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军伟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开发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卜玉环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王军伟在起诉前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王军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军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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