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与韩新云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四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宋书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金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新云,女,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孙召镇陈庄村刘庄。
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旺,被上诉人韩新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焕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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