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天豫南基地与皮新建、高广生、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8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航天豫南基地,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军,该基地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基地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皮新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广生,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军,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湘云,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冬丽,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坡,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素华,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皮新建等七人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航天豫南基地因与被申请人皮新建、高广生、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申请再审称,原一审、二审判决未对其超出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进行审理,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航天豫南基地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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