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恒雪与邱旭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恒雪,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旭东,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曹恒雪因与被申请人邱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恒雪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对于借款系非法借贷关系以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的认定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恒雪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借款用于偿还赌博款,故其称原一、二审关于借款为非法借贷关系系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已生效的(2012)泌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及调解笔录中,双方均认可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故曹恒雪称原一、二审关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的事实系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曹恒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恒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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