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富润,男,汉族,1946年12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军伟因与被申请人董富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军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土地系出让性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王军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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