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花叶,女,194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洁,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余晓丽,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洁,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余晓丽之兄。
再审申请人孙花叶因与被申请人余洁及原审被告余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花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花叶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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