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勤、郭秀英、王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17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勤,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辉,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英,女,1938年10月2日出生。系郭勤之母。
委托代理人秦辉,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垒,男,1980年7月3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勤、郭秀英、王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静,被上诉人郭勤、郭秀英的委托代理人秦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1月19日9时10分,王垒司机卢某某驾驶豫N56551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M228号挂车,将所驾驶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在金家餐馆吃饭后向左转弯调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郭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郭勤受伤、电动三轮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郭勤受伤住院治疗186天,花费医疗费39926.69元,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为赔偿事宜,郭勤、郭秀英起诉来院。另查明豫N56551/豫NM228号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王垒,该车牵引车在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并购买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注明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3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购买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且注明不计免赔。
原审法院认为:王垒的司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左转弯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过错行为是形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交警队认为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勤无责任。责任划分适当,对此该院予以确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王垒应当向郭勤、郭秀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车辆损失、残疾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由于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挂车也购有第三者责任险,郭勤未对挂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提起诉讼,所以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为超过交强险部分按主、挂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进行承担,即100万元比5万元,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应为95%的责任份额。郭勤请求的交通费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然要产生的费用,但其请求交通费4006.40元过高,结合本案情况调整为3000元。王垒已向郭勤支付的医疗费2700元,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后郭勤将此2700元向王垒返还。综上,本案应纳入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如下:1、医疗费39926.69元(39856.36+70);2、误工费16936.5元(住院期间误工费22398.03÷365×186=11413.7元,出院后的误工费22398.03÷365×90=5522.8元,合计16936.5元);3、护理费2605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398.03÷365×186×2=22827.5元,出院后护理费22398.03÷365×60=3681.8元,合计2650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0元(186×100);5、营养费246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86×10=1860元,出院后的营养费60×10=600元,合计2460元);6、伤残赔偿金179184元(22698.03×20×40%);7、被扶养人生活费9881元(14821.98×5×40%÷3);8、车辆损失1055元;9、残疾器具费880元;10、鉴定费7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12、交通费3000元,共计319132元。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郭勤赔偿12105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郭勤赔偿187508元(319132-121055-700=197377元,197377×95%=187508元),共计308563元(包括郭秀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9881元),以冲抵王垒对郭勤、郭秀英的赔偿;二、王垒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郭勤赔偿700元;三、驳回原告郭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到期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王垒负担。
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对郭勤的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合理合法,而一审法院以在举证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提供重新鉴定为由驳回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于法无据。2、护理费依据不足。被上诉人郭勤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能证明郭勤在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更不能证明出院后需要两人护理、加强营养等。综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郭勤、郭秀英答辩称:1、原审起诉时,被上诉人郭勤已经将鉴定结论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在给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时,鉴定结论已经送达给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且界定了举证期限,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上诉人放弃权利。鉴定结论是公安交警部门委托进行的鉴定,不是郭勤本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公安交警部门为了及时调解解决案件,出具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书应作为有效证据认定。被上诉人郭勤因交通事故左下肢挫伤合并左下肢软组织严重挫伤,左下肢神经损伤至左下肢肌力低、4级,左膝关节功能明显障碍。2、关于护理费。被上诉人郭勤的伤残情况,需两人护理及护理时间是被上诉人郭勤出院时,柘城县中医院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客观、真实。原审法院按法律规定判决的营养费。综上,原审认定是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是否准许;2、原审对护理费、营养费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焦点没有异议和补充。
围绕本院归纳的焦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围绕本院归纳的焦点,对本案分析如下:1、关于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郭勤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的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行为,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限制,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法院不予重新鉴定。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5月28日委托商丘春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郭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商春水司法所(2014)临鉴字第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郭勤因交通事故至左下肢肌力低伤残等级评定为Ⅶ级。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即立案的当日将司法鉴定意见送达给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在原审举证期限内,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既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又没有申请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又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依据不充分的证据,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要求对被上诉人郭勤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原审对护理费、营养费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从原审卷宗第38页的证明看,柘城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郭勤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护理60日、营养日为60日,原审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参照当地护工及伤残等级判决护理费、营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上诉称,原审对护理费、护理时间及营养费的计算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