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0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军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险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向阳,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军伟因与被申请人吕险峰、李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散水是郭纪东做的,与二被申请人没有关系;二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有证据证明其曾向李向阳支付一万元工程款;一二审未支持其反诉请求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刘军伟称散水是郭纪东做的,与二被申请人没有关系的问题。双方就具体的施工面积,曾进行两次现场勘验,一审结合两次勘验结果认定施工面积并无不当,刘军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郭纪东所做的工程与二被申请人所做的工程的关系。刘军伟主张其日记本上记录已向李向阳支付一万元,因其未提供支付的凭证,对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刘军伟称二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及其反诉请求应予支持的问题。刘军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刘军伟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军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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