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274号
原告白孟兴,男,汉族,1953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兴,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春香,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海滨,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李国利,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白徐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白徐店村。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孟兴与被告李春香、李国利、武陟县龙源街道白徐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孟兴撤回起诉。
诉讼费16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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