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南初字第00046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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