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坤、王志华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10:27:36 |
温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温刑初字第00115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坤,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 辩护人李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华,男,1976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坤、王志华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6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 、代理检察员侯瑞敏、被告人陈坤及辩护人李杰、被告人王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的事实 2013年4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志华骑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陈坤窜至温县番田镇东口村,尾随骑摩托车的妇女薛×至该村幼儿园门前路上,陈坤趁薛×不备,将薛×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拽断。王志华停车后,陈坤下车走到薛×面前,掰开薛×的手强行将薛×的重14.9克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项链价值533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陈述,薛×对陈坤的辨认笔录,估价鉴定意见,薛×领取退赔现金清单,薛×对陈坤的谅解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夺罪的事实 1、2013年4月7日9时30分许,由王志华骑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带着陈坤窜至沁阳市寨村的路上,趁骑电动车的妇女申×不备,将申×耳朵上戴的一对重5克的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1740元。 2、2013年4月7日10时许,王志华骑着同一辆摩托车带着陈坤窜至温县番田镇,尾随骑三轮车的妇女潘×至番田村西一胡同内,趁潘×不备,将其耳朵上戴的一对重5克的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1740元。 3、2013年4月8日10时20分许,王志华骑摩托车带着陈坤窜至孟州市化工镇谢庄村,尾随骑自行车的妇女高×,趁高×不备将其耳朵上戴的一对重4.8克的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1670元。 4、2013年4月8日16时30分许,王志华骑摩托车带着陈坤窜至温县番田镇原庄村的路上,趁妇女张×不备,将其耳朵上戴的一对重3.6克的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1250元。 5、2013年4月9日15时许,王志华骑摩托车带着陈坤窜至孟州市会昌办冯园村,尾随骑老年机动三轮车的妇女汤×至冯园村超杰公司门前路上,趁汤×不备,将其耳朵上戴的一对重3.99克的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1430元。 6、2013年4月9日16时20分许,王志华骑摩托车带着陈坤窜至孟州市城伯村,尾随骑电动车的妇女张×,趁张×不备,将其耳朵上戴的一对重5.8克的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2020元。 陈坤、王志华所抢物品销赃得款由二人均分;案发后,陈坤、王志华已将所抢物品全部予以退赔;高×、张×、汤×对陈坤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坤、王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申×、潘学兰、高×、张×、汤×、张×的陈述,被害人 高×、张×、汤×对陈坤的谅解意见,证人周×的证言,陈坤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周×对陈坤的辨认笔录,陈坤辨认作案时使用的摩托车笔录,退款及领款清单,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坤、王志华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还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趁人不备多次流窜抢夺妇女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被害人的财物全部予以退赔,陈坤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该二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审 判 员 赵 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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