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5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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