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南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秦芝润,男,汉族。
被告张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芝润与被告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秦芝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芝润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张佳负担。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向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