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8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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