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95-2号
原告李利娜,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战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娜与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为原告谢李利娜与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焦作市马村区冯营街道办事处院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敏
代理审判员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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