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王巨龙(又名牛立峰),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女,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守富,男,汉族,1947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巨龙诉被告王守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巨龙经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公告费),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冯立军
陪审员 冯英英
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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