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南初字第00038号
原告周东升,男,汉族。
被告刘小丽,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升与被告刘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东升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升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69元,由原告周东升负担。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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